申某人广汉市华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甲,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唐某乙,该公司职员。
申某人广汉市华源化工有限公司申某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2年1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某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汇票号为(略)、出票金额伍万元整、出票人开封天宸能源化工机械有限公司、收款人开封天宸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1年9月15日、汇票到期日期为2012年3月15日、持票人为申某人的银行承兑汇票一份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某人广汉市华源化工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行浦发开封分行营业部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陈红
审判员王培霞
审判员王昀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