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内黄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又名陈X),男,21岁。
内黄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2年2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陈某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由南向北逆向行驶至汤亳路石盘屯乡X村X路口南10米处,与由北向南行驶的骑自行车人内黄县X村民刘某乙贵相撞,造成刘某乙贵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被告人陈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民事调解协议。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郭某、何某、刘某乙证言,被害人刘某乙贵户籍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图及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单,发还凭证,协议书、谅某、委托书,被告人陈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驾驶机动车辆,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陈某赔偿了被害方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某,且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杨武群
二○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