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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X帮、黄X鹏犯盗窃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贵港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X帮,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鹿寨县X村。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安徽省合肥市X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0年9月3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被告人黄X鹏,男,X年X月X日出生于广西鹿寨县,身份证号码:(略)XXX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鹿寨县X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某押于贵港市看守所。

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X帮、黄X鹏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梁丽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X帮、黄X鹏到庭参加诉讼。现某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2010年10月4日,被告人黄X帮窜到贵港市西江农场狮子岭韦X新的家,用事先配制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走韦X新现某人民币1000元、价值人民币2850元的x型惠普笔记本电脑1台和摩托罗拉手机1台。将该手机拿到贵港市X路邮电局门口的手机回收地摊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4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韦X新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X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0年11月19日,被告人黄X帮窜到贵港市X区X路X号院符X锋的住处,趁该室无人之机,用随身携带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走符某某价值人民币259元的N70型诺基亚手机1台。将该手机拿到贵港市X路邮电局门口二手手机回收地摊销赃,得赃款人民币2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符某某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X帮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0年11月6日15时许,被告人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X路狮子岭黄X琨家,由被告人黄X帮用钥匙打开房门,被告人黄X鹏入室盗走黄X琨现某人民币7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黄X琨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0年1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X村潘X生家,由被告人黄X鹏用配制好的钥匙打开房门,入室盗走潘X生现某人民币1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潘X生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0年11月30日,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三合市场对面解放路廖X英家,由被告人黄X鹏撬开房门,被告人黄X帮入室盗走廖X英现某人民币280元、港币20元、玉溪牌香烟6包、白沙牌香烟2条和红塔山牌香烟6条。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廖X英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X村李X深家,两被告人用螺丝刀轮流撬开房门,入室盗走李X深现某人民币42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深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0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X路林X华家,被告人黄X鹏在楼下放风,被告人黄X帮用工具打开林X华的房门,入室盗走林X华价值现某人民币800元的x型柯达数码相机1台、老式胶卷相机1台和1美元现某。被告人黄X帮将数码相机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00元,将老式胶卷相机丢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林X华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八、2010年12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X路刘X波的家,被告人黄X鹏用钥匙打开房门,两被告人入室盗走刘X波价值人民币214元的G3型步步高手机1台及充电器。被告人黄X帮将手机将手机留着自用。案发后,公安机关从黄X帮手上扣押该手机。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刘X波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九、2010年12月20日19时许,被告人黄X帮、黄X鹏窜到贵港市X区X路,由被告人黄X鹏在楼下放风,被告人黄X帮撬开张X年的房门,入室盗走张X年现某人民币1600元、价值人民币3267元的G455型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和摩托罗拉手机1台。将该笔记本电脑拿到贵港市X区X路销赃,得赃款人民币15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X帮、黄X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张X年的陈述、现某、指认照片、价格鉴定结论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被告人黄X帮、黄X鹏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还当庭宣读了下列证据: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刑满释放证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

综上所述,被告人黄X帮单独盗窃作案二起,盗得现某人民币1000元,盗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109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被告人黄X帮、黄X鹏共同参与盗窃七起,盗得现某人民币3010元、港币20元、美元1元,盗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4281元,销赃得款人民币1600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X帮、黄X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流窜作案,多次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告人黄X帮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黄X鹏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在第某、四、五、六、七、八、九起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黄X帮、黄X鹏分工合作、互相配合,起主要作用,均是本案的主犯,依法应当按照他们各自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X帮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黄X帮、黄X鹏到案后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某百六十四条、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六条第某款、第某、第某十五条第某款、第某十二条、第某十三条、第某十四条、第某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X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7年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X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1月9日起至2013年11月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黄X帮退赔被害人韦X新经济损失人民币3850元;退赔被害人符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59元。责令被告人黄X帮、黄X鹏退赔被害人黄X琨经济损失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潘X生经济损失人民币10元;退赔被害人廖X英经济损失人民币280元、港币20元;退赔被害人李X深经济损失人民币420元;退赔被害人林X华经济损失人民币800元、美元1元;退赔被害人张X年经济损失人民币4867元。追缴被告人黄X帮违法犯罪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被告人黄X帮、黄X鹏违法犯罪法所得人民币16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某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莫一超

代理审判员王艺

人民陪审员刘某梅

二О一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郑志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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