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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茶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茶陵县X镇。

委托代理人陈正奇,湖南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茶陵县X镇。

被告杨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某茶陵县X镇X组,系杨某某之妻。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杨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谭某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案开庭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谭某撤回对被告杨某某、杨某某买卖合同纠纷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35元,减半收取1067.5元,由原告谭某负担。

审判员刘某明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郭敏慧

附适用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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