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某,女,37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潘某才,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郭某,男,41岁,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以双方已自行和好为由,于2012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减半交纳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代理审判员熊军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