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某,女,25岁,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田某某,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王某,男,28岁,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以小孩的抚养问题需与被告协商为由,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
审判长田志丹
审判员陈华祖
人民陪审员张政斌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饶胜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