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2月30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建平(另案处理)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窜至商丘市梁园区民三小学附近,盗窃轩××面包车一辆,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失主。并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价格鉴定结论,物证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4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伙同刘建平经预谋后,携带作案工具,从安徽省砀山县窜至商丘市梁园区X路民三小学附近,撬盗被害人轩×ד五菱之光”牌面包车一辆,当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赃物追回,退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王某某供述,2009年12月29日晚上,与同村的刘建平商量好到商丘偷面包车,并准备了作案工具,第二天凌晨3点,来到商丘市梁园区民三小学大门西侧,见公路旁停一“五菱之光”面包车,刘建平用T型工具撬开车门,因点火开关被弄坏,准备把车推一边再发动,其把握着方向盘,刘建平在后面推,没走多远就被巡逻民警抓住,刘逃跑的事实。
2、被害人轩××陈述,其“五菱之光”面包车在民三小学大门西侧路南被盗,2005年5月份购买,被盗时价值1万多元。
3、撬坏的车门锁及点火开关、作案工具拍照,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身份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4、价格鉴定结论:被盗“五菱之光”面包车价值人民币x元。
上述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已经庭审示证、质证,并查证属实,能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由于被告人王某某盗窃车辆当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得逞,系未遂,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9年12月30日起至2012年12月2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王某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