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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洋县人民法院

原告卢某,女,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委托代理人彭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陕西省汉中市X区X街X号,居民。系原告表姐。

被告常某,男,生于××年×月×日,汉族,陕西省××人,住(略),农民。身份证号:(略)×。

原告卢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由代理审判员王转琴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卢某及委托代理人彭某、被告常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4月29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常×。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常某原告实施暴力。2007年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法院调解原告撤诉。但此后被告仍本性不改,无奈原告外出打工,2008年7月被告也到原告打工地打工,但被告仍经常某原告进行辱骂踢打,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现原告再也无法忍受,故再次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小孩随原告抚养。

被告辩称,原告称被告对其实施暴力系不实之词。原、被告婚后感情很好,仅因小孩成长、教育及生活费问题发生过口角。现被告坚决不同意离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同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关系尚可,X年X月X日生一男孩常×。不久,原、被告先后外出到同一地方打工生活,期间双方常某小孩抚养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纠纷,致使夫妻关系失睦。2007年原告向本院起诉离婚,后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和好,原告撤诉。此后,原、被告继续共同打工生活,但双方仍常某小孩抚养问题和家庭琐事发生纠纷。2012年1月13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离婚,审理中原告坚持要求离婚;被告认为夫妻感情很好,并坚决不同意离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洋县婚姻登记处婚姻证明证据载卷,经当庭质证,应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已生育一子,婚姻基础较好。现双方虽因未能正确处理相互关系及家庭琐事而产生纠纷,夫妻关系失睦,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双方只要能够正确处理子女抚养和生活琐事,互谅互让,加强夫妻感情交流与沟通,共同致力于家庭经济建设和子女抚养,夫妻关系仍能改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卢某要求与被告常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卢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王转琴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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