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安执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周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X镇X路某号。
被执行人段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某县X乡X村X组某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莫某目前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举证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李辉胜
二0一二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某乙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