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永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河南某永城市人。
永城市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魏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2月9日21时许,被告人魏某无证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三轮车,在永城市X乡王花园将女孩王XX撞伤。经商丘普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检验魏某的血样酒精含量为328.6mg/100ml。案发后民事赔偿已协议解决,被告人魏某支付了被害人的医疗费并赔偿其经济损失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证言、司法鉴定书、户籍证明等相关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一百三十三条笫二款、笫六十七条笫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2年2月9日起至2012年4月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某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李建华
二Ο一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