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宜章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宜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孙某,男。
被告夏某,男。
被告李某,女,系夏某之前妻。
担保人刘某,女,系李某之母。
担保人白某,女,系夏某之母。
本院于2012年3月2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孙某诉被告夏某、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某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的简要事实为:2010年7月底,被告夏某因生意周某需要,向原告孙某借款1万元;2011年3月1日,被告夏某因生意周某需要,又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同日,被告夏某就这两次借款向原告孙某出具了一张金额为11万元的借条。2011年5月24日,被告夏某因到郴州购房需要,再次向原告孙某借款1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后,原告孙某多次向被告夏某催讨,被告夏某至今尚欠借款21万元未予返还。被告夏某、李某于2008年10月7日登记结婚,2011年11月10日登记离婚。原告孙某请求判令被告夏某、李某返还借款21万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夏某、李某同意返还原告孙某借款21万元,在2012年4月11日返还5万元(已当庭兑现),2012年12月31日前返还5万元,2013年6月30日前返还6万元,2013年12月31日前返还5万元;
二、担保人刘某对被告夏某、李某在2012年12月31日前须返还的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担保人白某对被告夏某、李某在2013年6月30日前须返还的6万元和2013年12月31日前须返还的5万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案件受理费22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1595元,合计3820元,原告孙某自愿负担1200元,被告夏某自愿负担262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某伟
二0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吴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