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住(略)。
原告袁某,女,住(略)。
被告祝某,男,住(略)。
原告李某、袁某与被告祝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某、袁某向本院起诉并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依法冻结了被告祝某的银行存款,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袁某于201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袁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告祝某所有的以谭小林名义存于中国邮政储蓄汝城县大坪储蓄所账户(略)XXXX内的存款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解除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范家文
二○一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朱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