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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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第3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郑某、罗某、隆回县小水电公司:

郑某申请执行罗某、隆回县小水电公司欠款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2月13日将本院作出的(1999)隆经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和解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现予结案。

特此通知

二O一二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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