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关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成年,住(略)。
原告关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8日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未某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完毕。
原告诉称:李某丈夫杨瑞保分别于2001年2月14日、2001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分别为5000元、3000元,共计8000元。至今未某,现杨瑞保已死亡。故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
被告未某,也未某出答辩。
原告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借据二份。原告据此证明起主张的事实存在及请求成立。
被告未某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经庭审调查、依据有效证据,本院可确认以下案件事:
被告李某丈夫杨瑞保分别于2001年2月14日、2001年2月18日向原告借款5000元、3000元,共计8000元。原告多次找杨瑞保主张权利,但杨瑞保未某,杨瑞保于2012年元月死亡。原告又找被告索要,无果造成纠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其借款8000元,因被告与杨瑞保系夫妻关某,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李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8000元。
如果未某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预交费用不再退还,待执行时一并结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及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某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杨成勇
审判员闫文静
代理审判员贺金霞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赵颖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