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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陟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

辩护人王某某,河南某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某、代理检察员贾二斌、被害人蔡新全及其诉讼代理人崔青叶、被告人杜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31日15时许,被告人杜某去本村蔡XX家,因琐事与蔡XX发生口角,而后双方持刀打架,在打架过程中,杜某持刀将蔡XX身上多处刺伤,蔡XX全身瘢痕累计长度达24.6CM,经法医鉴定,损伤程度为轻伤。在本案审理中,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结束。

上述事实,被告人杜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其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蔡XX的陈述、证人王XX等人的证言、伤情鉴定结论及伤情照片、调解协议、谅某、收款条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故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成立。杜某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某,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杜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某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周某全

人民陪审员史金平

人民陪审员荆晓明

二○一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王某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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