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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与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五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入股合同纠纷案
时间:2005-01-05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48号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4)佛中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陆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双全,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轻纺城东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甲,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麦建乐,佛山市南海区西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佛山市三水五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三水区X街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该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红,广东南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略)。

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耀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路金桂园南区X号楼第X号铺。

法定代表人黎某某,该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达成,广东东达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何某乙,该司职员。

原告诉称:2003年1月23日,被告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贸公司)与第三人佛山市南海区耀进房地产中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进公司)签订一份《投资入股合同书》,约定由商贸公司转让62.3%的股份给耀进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耀进公司实际向商贸广场划入3000万元。商贸公司不是股东,无资格转让股东的股权,耀进公司实际上也没有拥有商贸公司的股权,因此,该份合同书属于无效合同。2003年5月6日,耀进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三水五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昌公司)签订《广东西樵商贸广场内部股权转让合同书》,约定耀进公司将所持有的商贸广场62.3%的股份转让给五昌公司,五昌公司分期支付3000万元转让款及相应的利息。由于耀进公司不拥有商贸广场的股权,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合同签订后,五昌公司至2004年8月31日止已归还了1500万元本金及1000万元本金的利息(略)元,余款尚未归还。上述两份合同表面上是股权转让合同,实为借贷合同。商贸公司对欠款负直接清偿责任,五昌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现耀进公司与原告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将其对商贸公司、五昌公司的债权转让给原告。为此,请求法院判令:1、确认耀进公司与商贸公司签订的《投资入股合同书》以及耀进公司与五昌公司签订的《广东西樵商贸广场内部股权转让合同书》无效;2、商贸公司清偿欠款本金1500万元、利息196。896万元(暂计至2004年8月31日),五昌公司对该款负连带清偿责任,直至本息清偿完毕为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与被告商贸公司、五昌公司、第三人耀进公司共同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各方当事人一致确认:佛山市三水五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向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清偿1500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从2003年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对前述本息的清偿负连带责任。上述款项应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九个月内履行完毕;

二、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将自己账户内已被查封的156万元直接清偿给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相应地扣减第一条中的还款数额;

三、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全部在建工程作为查封标的,置换已被查封的土地使用权;

四、广东西樵商贸广场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售楼款专项账户作为查封标的,确保实现第一条中的连带清偿责任;

五、本案诉讼费(略)元,财产保全费(略)元,合计(略)元,由佛山市南海区丽雅苑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五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各负担(略)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烈生

代理审判员李蔚婕

代理审判员周珊

二00五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许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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