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男,1951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略)x。
被执行人吴某,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证:(略)x。
申请执行人高某与被执行人吴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高某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高某于2012年2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10)江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