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申请人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中,申请人李某于2012年2月23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申请人冉某宣告死亡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损害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李某撤回对被申请人冉某宣告死亡的申请。
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申请人李某负担。
审判员王洪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孙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