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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某与吴某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原告滕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城镇居民,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人,住湖南某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被告吴X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湖南某安化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某安化县X镇,经常居住地麻阳苗族自治县X镇。

本院2012年3月20日受理原告滕X与被告吴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滕X于2012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滕X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一种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滕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为775元,由原告滕X负担。

审判员曾勇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滕某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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