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09年11月8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被取保候审。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3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卢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7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卢某在商丘市梁园区X路祥和小区内,盗窃被害人杨××、王×等人电瓶车的五块电瓶,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1533元。案发后,赃物退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王×、陈××、张×、张××陈述、证人王××证言、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能积极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其系初犯,有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卢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3060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黄某
二0一0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