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安仁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安民初字第X号
原告颜某
被告张某
原告颜某诉被告张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亚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颜某、被告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于2008年8月9日与郴州鸿泰房产安仁友谊中心小区X镇友谊中心小区三号门面出租合同,年租金为17241元,租期为三年(2008年10月1日至2011年9月30日)。2008年8月28日郴州鸿泰房产安仁友谊中心小区X镇友谊中心小区三号门面转让给原告颜某,2008年10月8日原告颜某和其妻陈某在安仁县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办公室将该处房屋登记自己名下。被告张某合同到期后未与原告续签合同,亦未交纳租金(至2012年1月10日止已拖欠原告租金5805.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某自愿于2012年4月7日前从原告颜某所有的安仁县X区(原检察院家属区)一楼X号门面搬出;
二、被告张某在该门面内的所有装修物品(含卷闸门)归原告颜某所有,原告颜某在该门面重新出租后支付13000元给被告张某;
三、被告张某所欠原告颜某的门面租金,原告颜某自愿表示放弃;
四、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原告颜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亚琳
二Ο一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凡玉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