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被执行人户县X组。
负责人贾XX,该组组长。
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11000元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340元、执行费70元。
执行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了上述全部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西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轩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付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