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朱某某与杲某甲红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杲某甲红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杲某甲在承建迎丰中学教学楼工程的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杲某甲在承建迎丰中学教学楼工程的工程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国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凯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