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杲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农民,住(略),身份证号:x。
委托代理人杲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学生,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在审理朱某某与杲某甲红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扣押被申请人杲某甲在承建迎丰中学教学楼工程的工程款x元。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第九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杲某甲在承建迎丰中学教学楼工程的工程款x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袁国华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