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驾驶的陕x号摩托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驾驶的陕x号摩托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袁国华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