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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康市石泉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XX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王某某于2010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驾驶的陕x号摩托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李某某所驾驶的陕x号摩托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袁国华

二0一0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姜凯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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