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XX县人,住(略)。身份证号:x。
被申请人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甘肃省XX市人,住(略)。身份证号:x。
申请人吕某某于2010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鲁某某所驾驶的蒙x号货车一辆,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鲁某某所驾驶的蒙x号小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袁国华
二0一0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姜凯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