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丰培勇,河南某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34岁。
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丁治学依法独任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丰培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某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后因被告染上赌博恶习,我们在外打工的钱都被他输光了,还经常打骂于我,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未某。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于2002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并于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黄××。后因被告赌博成隐,致使双方常为此事发生吵打。导致夫妻感情淡化,促使原告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夫妻财产依法分割,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经他人介绍相识后结婚,婚姻基础尚可,现夫妻间虽出现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某全破裂。只要双方注重感情的培养,夫妻感情定会有所改观。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某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同时预交二审诉讼费300元,上诉于河南某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丁治学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铭(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