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乙犯盗窃罪,于2012年3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某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13日中午,被告人胡某乙在本市X区上海市场一施工工地,将该工地的挖掘机的铲斗盗走,价值1604元。当其走到涧西区X路口时,发现巡逻警车,便将被盗物品放于涧西区X路“世纪网络家园”网吧门口,躲藏在网吧内,后被巡逻民警抓获。赃物已追回退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某乙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被害人梁X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涧西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监控录像及被告人胡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洛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胡某乙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乙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审判员武淑霞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袁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