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伍某,男,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略)。
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委托我院执行伍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59500元。双方于2012年3月8日在广州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广东省深圳市X区人民法院函告我院该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略)人民法院(2012)澄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地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某
审判员王海杰
审判员杜宏刚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王成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