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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某与被告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女,土家族,住(略)。

被告宋某,男,汉族,住(略)。

案由: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原告何某与被告宋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何某于2012年1月10向本院提起诉讼。

原告何某诉称:1997年农历正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宋某;2006年9月4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经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宋某随被告宋某生活,由被告宋某抚养。为了婚生女宋某更好地成长,故起诉法院要求变更婚生女宋某的抚养关系。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变更婚生女宋某的抚养关系。

经审理查明:1997年农历正月16日双方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育女孩,取名宋某;2006年9月4日双方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协议婚生女宋某随被告宋某生活,由被告宋某抚养。另查明,原告何某不要求被告宋某承担婚生女宋某的抚养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何某与被告宋某婚生女宋某随原告何某生活,由原告何某抚养。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当事人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吴立勇

二O一二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周某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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