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王XX。
被执行人田XX
申请执行人依据大城县人民法院(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9月25日申请执行。该判决确定被告XX偿还原告欠款10700元。本院于2010年9月25日立案执行。在我院执行中,经我院调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人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财产线索。此情形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0)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在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常振耀
审判员薛满江
审判员付国山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张江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