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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娟,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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