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柳娟,石门县楚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