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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伍某诉被告陈某退伙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伍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覃佐堂,石门县先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男,1960年6月10日,土家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伍某诉被告陈某退伙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吕军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陈某下欠原告伍某退股款240000元,何昌渊于2012年3月1日给付伍某的190000元款项,在陈某欠伍某的退伙款240000元中抵付190000元(在原告何昌渊诉被告伍某、第三人石门安园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各方当事人均对此内容达成调解协议);其余50000元被告陈某于2012年7月1日前付清;

二、原告伍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被告陈某负担,因原告伍某已经垫付,此款在本案执行中由被告陈某一并支付给原告伍某。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吕军锋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吴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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