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小平,湖南某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1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许岳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位于石门县X组的三间二层房屋X栋归被告陈某所有,位于石门县X镇融聚雅苑三单元X的住房1套,原、被告赠与给儿子吴某(现年24岁),该住房的按揭贷款原、被告每月各负担800元,在贷款还清后该住房所有权人变更为吴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许岳文
二○一二年二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李文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