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奚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王某与奚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2010年1月7日登记结婚,同年农历7月27日生一女孩,原告以婚前了解不够,婚后性格差异较大,未建立起夫妻感情为由曾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调解,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持原诉理由再次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诉理由再次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全额退还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某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任花勤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永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