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深圳市鸿邦电子有限公司职工,住(略)。
被告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曾某某,湖南红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娄底市X区X街姑苏名园大厦X楼。
法定代表人杨某,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军,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朱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职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某甲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称:2012年1月22日,被告刘某丙驾驶湘K.x校车在(略)的机耕路上将原告撞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丙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丙支付了前期治疗费用,拒不赔偿原告的其他损失。同时,湘K.x轿车在被告某某保险娄底公司投保,保险公司应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1、伤残赔偿金15741.6元;2、后期治疗费5000元(补牙齿费用);3、误工费9630元;4、营养费2140元;5、住院伙食补助费510元;6、住宿费640元;7、护理费3172元;8、交通费200元;9、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10、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丙对原告起诉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诉讼请求过高。被告某某保险娄底公司辩称:1、本案的肇事车辆是否为本公司的承保车辆,需要核实;2、被告刘某丙无证驾驶,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3、原告损失的计算过高。
经审理查明:
2012年1月22日14时许,被告刘某丙无证驾驶湘x小型普通客车从三尖镇X镇X村X组方向,途经冷水江市X村X路时,遇原告刘某甲在道路上行走。因刘某丙无证驾车,且操作不当,致使车辆与刘某甲相撞,导致刘某甲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冷水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丙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刘某甲不负责任。刘某甲受伤后,于2012年1月25日被送往冷水江市中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甲的伤情为:1、左胸第2.3.4.5.6.7肋骨骨折;2、右胸第3.4.5肋骨折;3、右上侧切牙、尖牙,第一双尖牙外伤性牙冠缺失;4、右上中切牙外伤性残冠;4、阴囊皮肤软组织挫裂伤。刘某甲于2012年2月10日出院,共计用去医疗费用6060.69元。2012年2月15日,刘某甲的损伤经娄底市旭日司法鉴定所鉴定,鉴定结论为:1.刘某甲已构成九级伤残;2.伤休时间三个月;3.住院期间陪护一人;4.鉴定之前医疗费用凭医院发票审核认定;4.自鉴定之日起康复费5000元。
另查明,刘某甲住院期间,由其儿子刘某乙陪护,刘某乙系深圳鸿邦电子有限公司员工。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刘某丙再一次性赔偿原告刘某甲经济损失3000元,已支付的医疗费6950元及现金700元除外;
二、被告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于2012年7月10日前赔偿原告刘某甲各项损失共计2.5万元(该款直接汇入冷水江市人民法院的账户,开户行为:冷水江市X村信用社,账号:(略));
三、原告刘某甲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本案诉讼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原告刘某甲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段文彬
二О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阳瑾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