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被告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
李某与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李某提出离婚,段某表示同意,双方自愿离婚;
二、儿子段某宇由段某抚养,抚养费自行承担;
李某享有对儿子段某宇的探视权;
三、李某的婚前个人财产表示放弃,归段某所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李某自愿负担。
双方别无争执。
以上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经审判员、书某、双方当事人签字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奚俊涛
审判员刘某春
人民陪审员张仲宜
二0一二年元月四日
书某孙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