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舒XX(反诉被告),男,汉族,居民,柞水县人。系柞水县XX木材检查站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XX,柞水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XX(反诉原告),女,汉族,农民,柞水县人。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原告舒XX诉称,为了方便管理土地,2011年3月17日,经过村X镇政府协调,原告舒XX和被告鲍XX达成了换地协议。协议达成后,被告鲍XX未按协议约定,抢种置换土地。原告舒XX为了避免发生矛盾,请求XX镇政府调解纠纷。2011年8月9日XX镇政府作出了杏政发[2011]X号文件,告知双方要维持XX镇X村于2011年3月17日的换地协议,双方不能为此事再发生任何纠纷或打架斗殴现象,否则一切后果自负。被告鲍XX在XX镇政府作出处理意见后,仍不履约,为此原告舒XX起诉要求:1、请求确认其与被告鲍XX达成的换地协议合法有效,被告应依法履行。2、请求判令被告鲍XX赔偿其损失500元。3、涉诉费用由被告鲍XX承担。
被告鲍XX反诉称,在换地协议生效前,其所属地块已经种植了黄姜1.2亩,并栽种了30棵核桃树,其继续耕种待经济作物成熟收割,符合常理。反诉被告舒XX继续耕种其已置换土地,违反了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反诉原告鲍XX起诉要求:1、反诉被告舒XX赔偿其损失12600元。2、判令解除换地协议。3、诉讼费用由反诉被告舒XX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舒XX(反诉被告)与被告鲍XX(反诉原告)履行2011年3月17日在XX镇X组干部主持下双方自愿达成的“换地协议”义务,舒XX于2012年2月25日前将兑换地块交付给鲍XX管理,鲍XX于2012年9月15日前将兑换地块交予舒XX管理。
二、原告舒XX(反诉被告)自愿补偿被告鲍XX(反诉原告)因该起纠纷所产生的案件诉讼等费用500元。
本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舒XX承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0元,由反诉原告鲍XX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宏
二0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