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X乡县X区X街X号。
负责人高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戴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县人,该行综合管理部文秘,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罗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安乡县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周x、罗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20元,减半收取310元,由原告中国农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县支行承担。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