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江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执行对江西正邦化工高安销售有限公司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一案,湖南某江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湖南某江永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协商执行完毕为由,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审判长黄红华
审判员周某明
审判员雷建宇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何镔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外,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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