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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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兰某,男,汉族,初中毕业,无业,住(略)。2008年9月19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经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在逃),2009年11月2日投案,同日被周口市公安局沙南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某,河南陈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以周川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兰某及其辩护人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10日晚23时许,李某己(已向公安机关要求依法追诉)、李某甲、张伟、刘某、王某、位振玉等七人在周口滚石迪厅蹦迪时因在迪池内抽烟,滚石保安李某立、黄某奎上前劝阻、制止,对方没有理会,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己、李某甲等人用皮带环将李某立的脸及脑部、黄某奎的眼部打伤,打伤保安后就朝外逃,李某己、李某甲还没有来得及逃走,被滚石经营负责人张保银(另案处理)及滚石的十余名保安围住,双方没有商谈成如何处理,就各自打电话纠集人,张保银叫人把大门关住,纠集保安并给保安说“打,使劲打,打死我负责”。王某伟(已判刑)、李某乙(已判刑)持棍就打李某己的头部,徐如东、柴某、刘某州(均已判刑)持棍打李某甲,直至把李某己和李某甲打倒在地,保安李某戊、朱某某、王某丁、王某丙、陈某、许忠、张春生(均已判刑)及社会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上前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至把二人打昏在地。这时张保银叫来社会闲杂人员被告人兰某、孙金灿(已判刑)等人赶到,与张保银简单交流后便上前去殴打躺在地上的李某己和李某甲,孙金灿不知从哪里捡起一块砖头走向李某甲,向其头部连砸三砖,被告人兰某朝躺在地上的李某己和李某甲头上、脸上踢了几脚。正在这时被李某己打电话叫来的华永辉、黄某方到达现场,一看人多没有动手,就想扶起被打倒在地的李某己,张保银看到了并叫了一声“谁扶打倒谁”,随后保安张春生、刘某州、李某乙、李某戊、朱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徐如东等人就去追,追到门口东十米处,追上向东跑的华永辉,便对其进行殴打,没有打几下,华永辉逃脱了。这时派出所民警赶到,张保银让保安全部到滚石内躲起来。次日凌时10分左右,张保银对所有保安说:“所有保安掂着东西都到中医院去,谁到中医院看李某己他们俩人咱们就打谁,有摩托车的骑车,没有的搭的,到了中医院后要分散站,三四个人站一起”。张保银安排完后坐车就去了中医院,而后张保金(已判刑)组织人员,在张保金的带领下,朱某某、徐如东用桌布包着工具,所有保安和社会上的一些人员都去了中医院,到了以后都分开在那里站着。齐戈、刘某奎、闫某接到李某己被打消息的电话后,赶到滚石,没有见到李某己等人,便到中医院寻找李某己,刚走到中医院CT室门口,碰到张保银等人,张保银知道是李某己叫过来的人,随大声叫到“拦住,拦住,别让他们跑了”。保安听到后就去追他们三人,齐戈、刘某奎、闫某就分散跑,刘某奎朝西逃脱,齐戈在中医院门口被打,闫某往东刚跑到芙蓉街口被保安张春生、刘某某、柴某、李某乙、朱某某、王某丙、陈某、王某丁、李某戊等人追到,保安柴某朝其背上打了一棍,闫某躲闪不及被打倒在地上,李某乙持棍打其右肩部,其余保安就打其背部、腿部等部位,保安等人看人不动了,就住手不打了。过了一会闫某就站起来朝北走想到派出所去报案,但看到门锁住了就想搭的去医院看病,没有拦到出租车,就顺着七一路朝东,当走到人民公园门口时被王某伟、李某戊、张某等人追到,张某朝其面部打一拳,当场将其打晕,王某伟持棍横向打其左太阳穴的部位,李某戊持棍打其头部,打完后几个人扬长而去。经鉴定闫某为轻伤,李某己为轻伤,李某甲为重伤,滚石保安黄某奎为重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兰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依法惩处,并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被告人兰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辩护人辩护认为,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有过错,被告人兰某系从犯又有自首情节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0日晚23时许,李某己(另案处理)、李某甲、张伟、刘某、王某、位振玉等七人在周口滚石迪厅蹦迪时因在迪池内抽烟,滚石保安李某立、黄某奎上前劝阻、制止,对方没有理会,双方发生争执,李某己、李某甲等人用皮带将李某立的脸及脑部,黄某奎的眼部打伤,他们打伤保安后就朝外逃,李某己、李某甲还没有来得及逃走,被滚石经营负责人张保银(另案处理)及滚石的十余名保安围住,双方没有商谈成如何处理,就各自打电话纠集人,张保银叫人把大门关住,纠集保安并给保安说“打,使劲打,打死我负责”。王某伟、李某乙(二人均已判刑)持棍就打李某己的头部,徐如东、柴某、刘某州(三人均已判刑)持棍打李某甲,直至把李某己和李某甲打倒在地,保安李某戊、朱某某、王某丁、王某丙、陈某、许忠、张春生(七人均已判刑)及社会人员张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上前对二人进行殴打,直至把二人打昏在地。这时张保银叫来社会闲杂人员被告人兰某、孙金灿(已判刑)等人赶到,与张保银简单交流后便上前去殴打躺在地上的李某己和李某甲,孙金灿不知从哪里捡起一块砖头走向李某甲,向其头部连砸三砖,被告人兰某朝躺在地上的李某己和李某甲头上、脸上踢了几脚。正在这时被李某己打电话叫来的华永辉、黄某方到达现场,一看人多没有动手,就想扶起被打倒在地的李某己,张保银看到了并叫了一声“谁扶打倒谁”,随后保安张春生、刘某州、李某乙、李某戊、朱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徐如东等人就去追,追到门口东十米处,追上向东跑的华永辉,便对其进行殴打,没有打几下,华永辉逃脱了。这时派出所民警赶到,张保银让保安全部到滚石内躲起来。次日凌时10分左右,张保银对所有保安说:“所有保安掂着东西都到中医院去,谁到中医院看李某己他们俩人咱们就打谁,有摩托车的骑车,没有的搭的,到了中医院后要分散站,三四个人站一起”。张保银安排完后坐车就去了中医院,而后张保金(已判刑)组织人员,在张保金的带领下,朱某某、徐如东用桌布包着工具,所有保安和社会上的一些人员都去了中医院,到了以后都分开在那里站着。齐戈、刘某奎、闫某接到李某己被打消息的电话后,赶到滚石,没有见到李某己等人,便到中医院寻找李某己,刚走到中医院CT室门口,碰到张保银等人,张保银知道是李某己叫过来的人,随大声叫到“拦住,拦住,别让他们跑了”。保安听到后就去追他们三人,齐戈、刘某奎、闫某就分散跑,刘某奎朝西逃脱,齐戈在中医院门口被打,闫某往东刚跑到芙蓉街口被保安张春生、刘某某、柴某、李某乙、朱某某、王某丙、陈某、王某丁、李某戊等人追到,保安柴某朝其背上打了一棍,闫某躲闪不及被打倒在地上,李某乙持棍打其右肩部,其余保安就打其背部、腿部等部位,保安等人看人不动了,就住手不打了。过了一会闫某就站起来朝北走想到派出所去报案,但看到门锁住了就想搭的去医院看病,没有拦到出租车,就顺着七一路朝东,当走到人民公园门口时被王某伟、李某戊、张某等人追到,张某朝其面部打一拳,当场将其打晕,王某伟持棍横向打其左太阳穴的部位,李某戊持棍打其头部,打完后几个人扬长而去。经鉴定闫某为轻伤,李某己为轻伤,李某甲为重伤,滚石保安黄某奎为重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兰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同案犯张保金、王某伟、徐如东、柴某、李某乙、李某戊、孙金灿、朱某琰、许忠、王某丙、陈某、张春生、王某丁供述,受害人李某己、闫某某陈某,证人刘某、位振玉、李某立、黄某奎、刘某奎、黄某方、王某、王某俊、华永辉、和齐龙龙的证言,鉴定结论,调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两人轻伤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事实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兰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属自首。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酌情支持。鉴于该案事发,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且民事部分已经全部赔偿,又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兰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刘某君

审判员张莉莉

审判员刘某兵

二○一○年五月五日

书记员朱某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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