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江永县X镇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秦某甲,男,1940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执行人秦某乙,男,1968年XX月XX日出生,瑶族,居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秦某甲、秦某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生效的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11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秦某甲、秦某乙给付申请执行人江永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息合计243000元。现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某江永县人民法院(2009)永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蒋劲松
审判员周某洛
审判员李谋明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何文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