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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甲与漯河市源汇区问十乡问十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问十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上诉人问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剑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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