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王艳丽,河南九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张某乙,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郭剑锋,漯河高新区后谢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漯河市源汇区X乡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问十村委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甲的委托代理人王艳丽、被上诉人问十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郭剑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谌宏民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