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某资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资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刘XX(略)
委托代理人谢XX,湖南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黎XX(略)
原告刘XX与被告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11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李丽娟担任记录。原告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谢春丽,被告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诉称:1991年年初,因被告黎XX与原告的哥哥系同学而认识,原、被告经过3个月左右的了解确定恋爱关系,于1994年1月20日在坪石乡政府登记结婚,并分别于1995年、2000年生育女儿黎志和儿子黎威。为了承担家庭开支,原告带着儿女在资兴市X镇打工,被告则在嘉禾煤矿打工,两人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从2010年开始至今,被告因疑心及心理双重作用到原告务工的地方大吵大闹,致使原告名誉严重受损。2011年9月,原、被告先后到资兴市民政局、资兴市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但因为丢失离婚证没有离成。从2011年9月份开始,两人开始分居。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头几年还可以,但是因被告无故怀疑并因此而吵闹,致使夫妻感情淡然无存,感情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黎志由原告抚养,儿子黎威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黎XX辩称:原、被告婚姻基础很好,结婚之后到现在双方感情都很好,两人从2011年9月份没有共同居住是因为各自在不同的地方务工而非因感情不和,没有分居;去民政局和法院离婚都是出于气愤并非真的想离婚;被告黎XX跟原告刘XX说的关于和男性交往的事情,只是善意的提醒,是解决问题的一种方式,并非是要吵闹;虽然两人发生了一些口角,但事后和好如初,原、被告的夫妻感情至今没有破裂,因此,请求法院进行调和或判决不准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1年年初因被告黎XX系原告刘XX哥哥的同学而认识,经过3个月左右的了解后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并于1994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原、被告于1995年2月3日共同生育女儿黎志,并X年X月X日生育儿子黎威,现黎志就读于资兴市立中学,黎威就读于资兴市X镇中心完小。2003年,为了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及为儿女创造更好的学习条件,原、被告一起外出务工并在资兴市X镇租赁了一套简易民房,两小孩进入城镇学校读书,家庭生活条件得到提高,原告刘XX先后在资兴市X区务工,被告黎XX则在湘煤集团资兴矿务局嘉禾煤矿务工,其子女随被告黎XX父母在资兴市X镇租赁房屋生活。2009年开始,原、被告因为一些琐事偶尔发生吵闹,但吵闹之后亦能和好。2011年9月份的一天,原、被告先后到资兴市人民法院、资兴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但最终没有离成。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婚生子女的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资兴市X乡人民政府证明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质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为基础。原、被告经亲友关系而认识,并经过三年的恋爱了解后结婚,婚姻基础好;结婚之后,原、被告共同生育两个子女,并为了创造更好的家庭生活条件及子女的学习环境,齐心协力,一心为家庭而奋斗,夫妻感情很好。原告刘XX称从2011年9月份开始两人开始分居,但是两人未在一起共同生活是因为工作在两地,并非因感情不和,因此两人未曾分居。虽然最近两年因为工作原因,原、被告没有共同居住在一起而产生一些矛盾,但是每次吵闹之后,原、被告均能和好。2011年9月份的一天,虽然原、被告两人先后到资兴市人民法院、资兴市民政局协议离婚,但被告黎XX称是因为赌气并非真想离婚,跟原告刘XX感情很好,其结果亦是两人未离婚。原告刘XX父母亦称原、被告夫妻感情很好,两人吵闹之后都能和好,其子女均不愿意两人离婚。综上,本院认为,虽然原、被告产生过一些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原、被告多沟通交流,互相信任,以子女为重,以家庭为重,互亲互爱,被告黎XX多关心原告刘XX,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两人尽量将工作、生活安排在一起,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完全可以和好如初。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许原告刘XX与被告黎XX离婚。
案件受理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湖南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刘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丽娟
附所适用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