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城镇居民,住(略)。
被告刘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城镇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1年12月2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覃道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唐某与被告刘某乙离婚;
二、婚生子唐××(X年X月X日出生)由被告刘某乙抚养,原告唐某享有探视权,被告刘某乙自愿不要求原告唐某承担抚养费;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唐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覃道辉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