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覃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覃某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