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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覃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石门县人民法院

原告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被告毛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毛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覃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覃某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覃某负担。

审判员覃某辉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陈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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