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郭某等人滥用职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红旗区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人近亲属诉讼代理人杨子健,河南某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0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白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0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滥用职权,于2010年10月25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滥用职权犯罪,于2010年10月2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红旗第三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卫某某、刘某乙,河南某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张荣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范勇近亲属的诉讼代理人杨子健、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及赵某的辩护人卫某某、刘某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河南某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0年10月14日晚19时许,新乡市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处法规科科长被告人郭某带领交通稽查人员白某、赵某在本市新长北线107国道东路北一加油站附近流动治理超限车辆时,发现两辆疑似超载的后八轮车辆自西向东驶过,被告人郭某即和赵某、白某一起,由白某驾驶豫x交通督查执法车辆打开警灯强行追车,在追赶途中被告人郭某通过车载电台喇叭对被追赶车辆进行喊话令其停车,当行驶到新长北线与京珠高速交叉口东50米处时,交通执法车加速超过后八轮,被追赶的其中一辆牌号为豫G-25896的后八轮车辆驶入逆行车道,后翻车至道路左侧滑行,与贾××驾驶的沿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豫x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豫G-25896驾驶员范勇当场死亡、货车司机贾××和货车乘坐人裴×、赵××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的证据主要有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裴×、贾××、赵××、张××、闫××、张××、张××、边××、范××等人的证言;案发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的任职证明、户籍证明、裴×、贾××、赵××住院病历、到案经过等相关书证;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河南某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血液乙醇浓度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检验记录等证据。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公诉机关要求以滥用职权罪追究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系主犯,被告人白某、赵某系从犯。鉴于被告人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建议对三被告人适用缓刑。

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是(1)流动治超应当联合公安交警等多部门联合执法,而三被告人超越权限违规上路执法;(2)流动治超应当根据新乡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上路执法,对于流动治超的工作计划、路线等要求上报省交通运输厅、公安等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和方案开展流动治超,要设立警示标志,严禁双向查车。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案发路段属于经过市政府批准的巡查路线范围、案发时属于流动治超时间;(3)三被告人采取了强行追车、逼迫停车的极度危险方法违法执法造成严重后果。三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滥用职权罪,鉴于被告人能够赔补偿害人损失,对被告人郭某、白某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赵某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请求对其从宽处理。未向法庭提供证据。

被告人赵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不持异议。(1)被告人赵某既不是领导,也不是司机,在本案中应系从犯;(2)被害人范勇在本案中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3)被告人赵某认罪态度较好,并协同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赵某免予刑事处罚。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

2010年10月14日晚19时许,新乡市交通局交通路政管理处法规科科长被告人郭某带领交通稽查人员赵某、白某在本市新长北线107国道东路北一加油站附近流动治理超限车辆时,发现两辆疑似超载的后八轮车辆自西向东驶过,被告人郭某即和赵某、白某一起,由白某驾驶豫x交通督查执法车辆打开警灯强行追车,在追赶途中被告人郭某通过车载电台喇叭对被追赶车辆进行喊话令其停车,当行驶到新长北线与京珠高速交叉口东50米处时,交通执法车加速超过后八轮,被追赶的其中一辆牌号为豫G-25896的后八轮车辆驶入逆行车道,后翻车至道路左侧滑行,与贾××驾驶的沿新长北线由东向西行驶的豫x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豫G-25896驾驶员范勇当场死亡、货车司机贾××和货车乘坐人裴×、赵××三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

另查明,新乡市交通局已赔偿被害人范勇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补偿被害人范勇家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9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证实交通事故现场情况。

2、书证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的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的个人基本情况。

3、书证新乡市X路政管理处的证明及工作人员登记表证实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系其单位正式职工,郭某任法规科科长,白某、赵某任高速路政科科员。

4、书证新乡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住院病历证实裴×、赵××、贾××发生事故后住院治疗情况及受伤情况。

5、书证新乡市公安局119出警信息反馈单证实2010年10月14日20时30分,张然反馈抢险救援的情况。

6、书证新乡市X路政管理处的会议记录及有关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属流动治超人员范畴。

7、《河南某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第十条第(九)项规定: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准采取扒车、强行追车等危险方法执法。

8、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0]病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范勇系重度闭合性腹部损伤死亡。

9、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豫新乡医学院司鉴中心[2010]毒检字第X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范勇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31.37mg/100ml。

10、河南某技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河科大司鉴中心[2010]毒检字地X号检验报告书证实送检的范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3mg/100ml。

11、证人裴某证言证实他和赵××乘坐贾××驾驶的豫x货车拉一车玉米行驶到新长北线马村附近时,看见有辆后八轮由西向东行驶,当时有辆挂警灯的车超过后八轮,后八轮车为了躲避警车向左打方向开到他们的行车道上,后八轮车速较快,在往右打方向时车翻到他们的车道上,与他们的车相撞,自己身上多处受伤。

12、证人贾××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4日19时30分左右,他驾驶豫x货车和赵××、裴×一起从延津拉一车玉米送往辉县,当由东向西行驶到京珠高速上口附近时看见一辆小车后面跟着一辆卡车,卡车当时为了超过那辆小车突然走到逆行道上,当卡车司机发现他们的车后往回回方向时车翻了,他们的车就和卡车撞上了。

13、证人赵××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4日19时30分左右,他和贾××、裴×驾驶豫x货车往辉县送玉米,当由东向西行驶到京珠高速上口附近时看见一辆卡车为了超过他前面的小车突然拐到逆行道上,当卡车回到正常行车道时车翻了,因为两车距离太近,他们的车就和卡车撞上了。

14、证人张××的证言证实当天晚19时左右,朋友闫××的前四后八轮货车被新乡X村停车场,他和闫××找停车场老板(张××)说事,张××让他们去加油站。他们到加油站后看到交通局的执法人员郭某,郭某让他们交3000元钱就放车,他们到车前准备交钱时听见有一个人喊又过来一辆后八轮,郭某就说追,然后郭某就和另外一个人坐上交通局白某驾驶的车牌号为2399的交通督查车追了过去,停车场的老板张××也追了过去。过了20分钟左右,李军接了一个电话后说车出事了,就开车和他的一个朋友走了。几分钟后李军给他打电话说车翻了,让他们到京珠高速东边救人。他们赶到现场后看到交警、120、消防队的人都已在现场。

15、证人闫××的证言证实当天晚19时左右,他和司机范××、小顺在新长北线107国道下口路北中国石油加油站找新乡市交通局郭某处理扣押车的事情,在拿手续准备交钱时,从107国道上下来一辆豫G-25896后八轮载货汽车,郭某和另外一个人坐上白某驾驶的交通局的车去追,马村停车场老板张××驾驶一辆白某皮卡清障处理车也一起去追了。他们开车过了京珠高速下口西边后发现前方500米处发生交通事故,到车前时发现豫G-25896后八轮车翻在新长北线的路北边,郭某他们的车已经看不见了。

16、证人范××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4日下午,他给新乡市交通局的郭某打电话说自己的车被扣押的事,郭某让他到新长北线马村附近一个加油站,他和闫××、小顺等五人开车到加油站后和郭某正说事时,有个人喊郭某说车过去了,郭某就让他在那等,郭某和另外一个人坐上白某驾驶的交通局的督查车去追,喊郭某的人坐上张××的一辆清障车也往东去追了。过了两分钟,他开着自己的车向东去找郭某,走了二、三里路,看见一辆后八轮车翻在路上,没见郭某的车,清障车上的人在现场指挥交通。他下车到现场后看到后八轮和一辆蓝色拉玉米的高栏车撞在了一起。他和附近群众及随后赶到的消防队员一起将车上的人救出,当时后八轮车上的司机已经死亡,蓝色货车上的三个人均受伤。他抢救过伤员后给郭某打电话,郭某说局里有事,停一会他让停车场的人把他的车放了。第二天,他去停车场把车开走了,也没被罚款。

17、证人边××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4日下午19时左右,他和乔庆红押着两辆车从卫某到封丘行驶到107国道与新长北线交叉口时,他和乔庆红下车看看有无查超车的执法人员,当时只看到一辆清障车在加油站西口,没有看到执法人员,他就打电话让司机开车下来,当两辆车从107国道下来刚到新长北线,他看见交通局的白某驾驶牌号为2399的交通督查车,郭某坐在副驾驶座上,赵某坐在白某后面,他们开车猛追,张××驾驶交通清障车在督查车的后面追。他赶紧给自己的司机打电话让快跑,乔庆红给他的司机范勇打电话没人接,他和乔庆红就赶紧朝车走的方向跑,当跑到马村附近时看见乔庆红的豫G-25896货车和一辆农用货车撞到一起,乔庆红的车翻到了路上。他和乔庆红赶紧打电话报警,公安人员赶到现场后开始抢救伤员,范勇当场死亡,农用车上的三个人均已受伤。

18、证人张××的证言证实2010年10月14日下午19时左右,张××开着清障车让他一起新乡X村路口的加油站加过油后向东正走时,看见前边一辆挂有警灯的交通局的执法车在追一辆后八轮,执法人员边追边用话筒喊后八轮停车,后八轮一直不停,反而车速很快,当行驶至京珠高速立交桥下边时,后八轮车翻了,并撞上了一辆小货车。他和张××赶紧把车停到路边并打电话报警,出事后,在现场没有看见交通局的执法车。

19、证人张××的证言证实案发当天下午19时左右,他开着他停车场的皮卡清障车和张××一起去新乡X区X路派出所办事,在马村路口加油站加油时看见交通局的“交通督查”在加油站口停着,郭某在车旁站着,他上去和郭某打招呼时,郭某指着过去的两辆后八轮说看看这两辆车是怎么从超限站过来的。郭某就上了“交通督查”车和白某、赵某向东去追这两辆后八轮,他开着自己的车去纬五路派出所,他看见交通局的车开着警灯,并喊话让后八轮停车,后八轮车一直不停,交通局的车就加速走到后八轮的左侧喊话停车,后八轮不停,交通局的车加速超过后八轮,后八轮向左打方向走上逆行道,一会儿,对面来车了,后八轮又向右打方向,想回到行车道,随即后八轮翻车了,并撞上一辆小货车,他把车停在路边并把车上的警灯打开,从车上拿几个隔离墩摆在路上,然后打电话报警。在现场没有看见交通局的交通执法车。

20、被告人郭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从2010年7月份开始,他们根据2009年交通运输部交公路法X号文件和河南某2008年X号文和X号文来治理超限超载。治理超限超载分固定和流动巡查两种工作方式,经新乡市治超办审批,他们是流动治超,在路上没有固定地点,他们遇到超载车辆时,经他们工作人员通过车中电台喇叭喊停,不停的就让他们走了,联系下游有关单位进行拦截。对加速跑了的超载车辆,他们不去追赶,因为有文件规定不让追击逃跑车辆。2010年10月14日下午六、七点钟,他和白某、赵某开着豫x帕拉丁执勤车出去执勤,在马村加油站看见两辆装满石料的后八轮车自西向东行驶,当时白某、赵某在车内,他就喊他们两个开车去看看。他坐上车的副驾驶位置,白某开车,赵某坐在后座位置并把警灯打开一块去追,追时光开警灯,未开警笛,由于前面的一辆黄车跑远了,他们就追后面的红车。追到京珠高速公路管理中心大门附近时,他们的车超过红车时,并在红车的左前方他用喊话器喊,让后八轮靠右停车。连喊两遍,红车不但没停车,反而从他们的车后向左打方向逆向行驶,当他们行驶到京珠高速主桥附近时,看红车没有要停车的意思,他就对白某、赵某说算了,别追了。后听见后面有碰撞的声音,感觉出事了,他们开车回单位了,把车放单位后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天早上刚到单位,他们路政处领导告诉他2010年10月14日19点30分左右,在新长北线发生一死三伤的交通事故。

21、被告人白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他们治超办主要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治理货车超载,上路巡查,发现疑似的超载车辆先查看他们的磅单,如果有磅单以磅单为准;如果没有磅单就把车辆引到就近的超限站过磅,并进行处理。2010年10月1日之前依磅单由超限站负责处罚,2010年10月1日以后对超载车辆他们也可以处罚。2010年10月14日下午18时许,他和赵某、郭某一起上路进行巡查,他开着车牌号是豫x的尼桑帕拉丁,上了新长线向东过了107国道,将车停在路北一个加油站的出口,当时郭某和赵某下车去办事了,他自己在车里坐着,后在车上听郭某喊他说路对面有两辆大车,让赶快把车头调过来去追。他看见马路对面有两辆后八轮由西向东行驶,后面那辆已经开到路南某油站的东出口了,第二辆车开得很慢,大概是10-20码。当时郭某把车上的警灯打开,他们就向东去追。在没打开警灯以前车开得很慢,打开警灯之后那辆车也开始提速了,前一辆后八轮开得快已经看不见了,第二辆后八轮速度可能是40-50码,他们的车速是50-60码,他们的车由西向东在内车道行使,大概走到京珠高速收费站办公区门口,他开着车超过了那辆后八轮,当时郭某打开车载喇叭开始向货车司机喊话。让后八轮靠右停车接受检查。走过第三座桥后,大货车紧接着从他们车后面开到逆行道的车道了,郭某当时就说“估计这辆车也不会停,黑咕噜咚的也别截了”。后听见后面有碰撞的声音,感觉出事了,他们开车回单位了。第二天局里的领导给他打电话叫他去单位询问前一天的事他才知道发生事故了。

22、被告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新乡市X乡市交通局下属的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全供事业单位,具有行政执法权。他是2009年5月份从路政处抽调到新乡市治理超载超限办公室工作,针对新乡X区内超限超载的车辆进行治理。他们治超办总共分两个队,在2009年10月1日前他们和高管处路政支队一起上路,在秦庄超限站附近执法。2009年10月1日后,根据领导安排,他们两个队轮流单独在新乡X区内进行执法,查处超载超限车辆。他们平常在路政巡查中发现疑似超载超限的车辆时,都是用车载电台喊话让疑似车辆停车接受检查,停车后引导到附近的超限站进行查处。对不停的超载超限车辆,规定不允许追赶。以前在养路费征稽查处时,纠风办曾下过五不准禁令,不准追赶闯卡车辆。2010年10月14日,他和队长郭某及白某值夜班,18时左右他们三个人从单位开车出来到新长北线107上口东边路北边的加油站,他和熟人正说话期间不知道是郭某还是白某喊了一句有两个超限车,他就赶快上车和白某、郭某开车去追,并喊话,当他们追到京珠高速附近时,他们开着警灯超过第二辆超限拉石料的后八轮车。在这辆车的左前方郭某用车载电台喊话,示意这辆后八轮停车接受检查,喊到第二遍时,他在后排坐着看见这辆后八轮的车大灯猛然向左一偏驶入逆向车道,郭某就说这辆车不准备停车了,路又黑不安全,拉倒吧。后听见后面有碰撞的声音,他们开车回单位了,之后就各自回家了。第二天早上上班后才听说2010年10月14日晚上在新长北线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

23、行政调解书及调解协议、谅解书证实案发后,新乡市交通管理局已赔偿被害人范勇家属经济损失300000元,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分别补偿被害人范勇家属损失25000元、20000元、15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范勇家属的谅解。

以上证据1-22均由公诉机关提供,证据23由三被告人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白某、赵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滥用职权,违法采取危险方法追逐车辆,造成1人死亡、3人受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滥用职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郭某、白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赵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鉴于三被告人能当庭认罪,并积极补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二、被告人白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赵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决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王敬轩

审判员张巧荣

审判员温晓雯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敬美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