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湖南某会同县X镇煤矿退休工人,住会同县x宿舍。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某同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刘XX,女,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江山市X村黄泥岗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会同县X镇X街XXX号。
被告王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汉族,浙江省江山市人,居民,住浙江省江山市X村黄泥岗XX号。
委托代理人李XX,男,X年X月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略)x,会同县海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会同县X镇X街XX号。
本院2011年9月5日受理原告宁XX与被告刘XX、王XX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宁XX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宁XX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XX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30元,减半收取715元,予以回收。
审判长许积祥
审判员周某云
人民陪审员周某凡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征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