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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台前县人民法院

原告董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董某祥,台前县X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董某诉被告王某抚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祥,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董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1月24日举行结婚仪式,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同居期间于X年X月X日生育一女孩王某妤。在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经常吵架生气。因原被告是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特以孩子抚养关系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1、原告抚养非婚生女王某妤,被告支付抚养费。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辩称,我同意原告的的诉讼请求,但我只能按照一般标准支付抚养费。过高的我支付不起,或者由我抚养孩子,由原告按照规定支付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2007年11月24日(阴历),原、被告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开始同居生活,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共同生活期间于2008年11月27日(阴历)生育一女孩王某妤,现随被告王某生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然按照农村风俗举行了婚礼,但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关系为同居关系,双方不享有合法夫妻关系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双方没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双方的非婚生女王某妤,享有与婚生女婚生女同等的权利义务,原被告对该非婚生女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原告要求抚养非婚生女王某妤,但现在孩子随被告王某生活,若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对孩子的成长不利。因此孩子由被告王某抚养为宜,原告支付相应的抚养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非婚生女王某妤由被告王某抚养,原告董某支付抚养费19333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王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仝绪鹏

审判员曹修伟

审判员黄永林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来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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