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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与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2)新执二字第X号

申请执行人范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西安化工厂退休职工,住(略)。

被执行人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工商银行退休职工,住(略)。

范某与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0)新民二处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范某于2011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段某与申请人范某于2011年11月28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自2011年12月30日开始,每月30日前支付范某2000元,直至付清全部欠款为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新执二字第X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如被执行人未按协议履行,申请人可向本院提出恢复对原判决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吴利平

审判员舒四来

审判员吴建平

二0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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