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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陈某晶(一般代理),福建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黄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发现被告不仅好赌,而且对家庭缺乏应有责任心,就连小孩生病被告也不管不问,没有尽到为人父应尽的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500元直至女孩十八周某止,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被告并没有存在好赌恶习,对家庭也尽到了责任,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与原告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6年6月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女孩陈某洪。近年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及双方性格不合有发生过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2011年3月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经本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各执已见致调解无效。

上述事实,有《常住人口登记卡》、《结婚证》以及双方当事人的陈某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婚后双方虽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曾有发生争执,致夫妻感情不睦,但夫妻感情尚未达到确已破裂的程度,只要双方能多沟通交流,互让互谅,夫妻关系是有望重归和好的。原告诉请离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原告黄某与被告陈某离婚。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黄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某伟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詹云卿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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